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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应对新《劳动合同法》 万名员工自选去留

2007-10-29 01:27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8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现行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悉,该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分批次与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方案实施阶段。

  有多少人将会参与到这场集体自愿辞职中?

  本报记者查阅华为内部资料中的零星统计后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华为1987年创立,1990年员工人数仅为600人。1995年,员工上升至1800人;此后,华为在全国高校内开展了多年的“掠夺性”招聘,至2001年快速壮大到2万多人;2002年前后电信业“冬天”中,华为人员有所收缩;但很快,2004年华为的收益开始回升,华为再次高速扩张至3万人左右;2005年后,华为在海外业务急速攀升,其公司员工规模也随之膨胀。据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至今的三年间,华为内部员工招聘计划每年均为1-1.5万人,照此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

  按照如上估计,本次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应为工号“20000”内的人员。而据华为员工们推算,“20000”工号内的老员工当中,已有相当部分人在2001年出售华为电器与爱默生重组为爱默生电器公司、2003年与3COM成立“华为3COM”时分流到此两家公司,再除去近几年去职员工,保守估算余下员工应为“数千到一万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方案出台的原始动机是适应新劳动法在“选、育、用、留”人才方面给企业造成的压力,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用人机制富有竞争力。

  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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